我国大量提高小微金融服务质量的政策要落实,现在需要解决三个问题:谁来解决、谁来执行、如何执行。其中,如何执行是现在的关键。
我们在调查时,很多专家与小微业主都认为,当前,小微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已经进入到历史拐点。大银行不可能成为小微融资的主力。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允许更多民间资金发起设立各类股份制小型金融机构,从而增加金融市场竞争的主体。
■■认识:小微不小
小微金融绝不仅仅是大金融的补充,要充分认识到,过度分散的、无组织无体系的小微金融事实上已经延缓了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的脚步。
制度上,要想破解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不能只依靠政府的政策扶持,也不能只依靠几家大型银行,而要健全有利于小微银行成长和发展的各项制度,在存款保险、允许利率向上浮动以及人才方面给予支持。应该从制度上促进构建、发展有中国特色的草根金融体系,建立专门为小微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让小微银行尽快成长起来。
组织上,大力发展社区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小贷公司等小型民营金融机构。发挥其机制灵活、融资效率高的优势,引导它们立足当地、服务社区,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比如,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与创新发展的措施,曾在全省金融界掀起了一轮讨论与反思。
此外,还应鼓励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充分利用自身的区域优势,不断深入创新,做专做精,利用资本市场的丰富资源扩大小微企业服务的覆盖面。比如,湖南省加大小微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在县域重点推广了零权抵押贷款、农户贷借卡、一卡通模式,农业贷款、信贷调节模式、农房抵押贷款、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等领域的创新产品,在改善服务方式等方面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目前县域小微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已在85个县市、2364个乡镇拓开,有549家金融机构和网点开办了创新业务。
改革上,积极吸收民间资本参与小微金融改革。通过改革、改制把小微金融组织打造成产权明晰、资本充足、人人安全、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机构。与此同时,进一步放宽民间资本投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限制,提高小额贷款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的额度标准,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
环境建设上,加快小微金融立法工作的步伐,赋予小微金融组织以合法的地位。目前,我国已有1000多家村镇银行、数千家小额贷款公司,他们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障。近两年,已有大批学者专家发出呼吁,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小微企业、小微金融,促进金融改革深化。目前,要通过立法把政府对小微金融支持的“度”具体化甚至量化。核心问题是让市场说话,把小微金融办成小微业主可依赖的组织,更好地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监管:大小失衡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一行三会”和国有金融机构都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纵向垂直管理体制。但是在这种垂直管理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和区域金融产业发展的矛盾开始越来越突出,这些矛盾正在成为中央金融监管和金融产业发展鞭长莫及的问题。
一是由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机构撤并、权力上收导致地方金融服务越来越薄弱,地方政府面对地方经济遭受信贷服务有效供给不足的困扰,却无能为力。
二是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对地方分支行彻底垂直领导并定位于金融监管后,地方金融产业发展和金融服务越来越不匹配。这种格局,使得在地方上成立地方政府辖下的金融办公室,以协助中央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成为必然。
当前形势下,怎样把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各个方面形成合力,大有文章可做。而能够完成这一使命的,只有地方政府。所以,地方政府设立的金融管理局就显得尤为重要。
解决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的一大出路,在于构建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小微金融监管体系,按照分层次、多方式的理念建设中央、地方两级的金融监管。一行三会要监管全国大中型金融企业,然后才去监督地方;让地方的监督系统去监督、管理、控制那些基层的小微金融,让小微金融去服务小微企业、个体户。
我国实体经济大体分三类。第一类是企业,大中企业合计不到10%,小微企业合计超过90%;第二类是个体户,约有4000多万家;第三类,农民生产户,约有2亿。数量庞大、层次众多的企业和金融机构,造成了我国金融体系结构失衡,也造成了金融监管体系失衡。
■■改革:向下赋权
首先,需要中央正式授权地方金融管理权,让地方政府名正言顺把小微金融管起来。从没有存款功能的小微金融,比如小贷公司、信托、担保、典当开始,再放宽到城市社区银行、农村村镇银行。
为此,需要在地方机构改革方案中正式列出地方金融管理局,而不是只有一两个人的金融办公室。如果说一行三会是“条条”的纵向管理,那么地方政府的金融办公室,应该形成“块块”的横向监管与协调,条块结合,即可以做大做强地方金融产业,还可以解决一系列金融和经济风险问题。
其次,严把准入关,风险关口前移。由中央政府来管大、中金融机构,小微金融监管放给地方。地方监管法规政策由中央出,地方制定操作性细则。
第三,进一步强化小微金融内部管理,建立、完善有效的内部风险防控体系。比如,申请筹建小微金融,必须选配具有金融从业经历并从事过银行业管理的高管人员。在内部管理架构中,必须设置风险管理岗位,直接对总行负责。引进专业律师服务或者依托于银行自身的法律部门支持,防范小微金融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把握风险防控的最佳时机,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第四,发展民间行业自律组织。切实地为各层次的金融公司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可以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做法,建立开展小微金融业务的银行、农户、企业各参与方共同分担风险的机制。
事实上,我国允许民间资金发起设立各类股份制的小型金融机构,从而增加金融市场竞争的主体,对小微金融的监管等制度已经初具雏形,各个省市几乎都已成立了地方政府的金融办公室。在大力发展地方金融机构、引导和发展金融产业、建立地方信用体系、构建金融生态环境、规范驻地金融机构行为、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作出了不可替代的突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