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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让信用体系建设迈出关键一步
信息来源:论坛-中华工商时报 发布日期:2017-07-12 浏览次数:   字号:【

    从今年10月1日起,上海市民若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等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失信”行为,就不仅仅是受到舆论谴责那么简单了,而是有可能触及法律。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了《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此,上海在社会信用领域的探索走在了前沿,成为全国首个为信用立法的省市。
    就在《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获得通过的同一天,在国家发改委的指导下,中国信息协会信用信息服务专委会联合相关单位牵头在北京正式启动中国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工程,中国追溯专用域名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对外发布。
    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需要依赖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从历史上看,中国向来有着推崇“一诺千金”的优秀文化传统;近年来,我国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一直在做着种种探索,比如我国相继建立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等等,社会化征信体系覆盖面不断扩大。但是,必须承认的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现代化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我们目前还有很多功课要补。
    随着现代社会中各种利益关系日益复杂,信用问题早已超越了个人道德修养的范畴,而是与法律、制度和社会监督密切相关。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不仅需要提高公民个人的道德修养,更需要强化法律制度的规范作用和社会监督的强制力。具体来说,在提高公民个人的道德修养方面,要通过各种社会舆论渠道,使城市守信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成为全社会共同尊崇的行为准则。在社会监督领域,要在法制基础上,通过信息公开等手段,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体系。在法律制度层面,既要补足我们法律体系中缺失的一些环节,又要消除导致某些尴尬现象的制度性因素。例如,近年来很多地方出现的“假结婚”“假离婚”现象就与当地的住房限购措施有直接联系。
    我们看到,近些年来政府和各种社会力量在公民道德建设方面投入了大量资源,可谓不遗余力。“诚信”被明确列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公益广告通过各种渠道大量投放,浙江、河南等地为“老赖”定制了“失信彩铃”,江西探索出了“法媒银”联合惩戒失信的“江西经验”,都在向社会传导正确的价值导向,各方努力的效果也在逐渐显现。
    在建立社会监督体系方面,政府也一直在积极推动各种措施,前面提到的近期两条消息就反映,我国的社会信用监督体系正在进入以立法为保障、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的新时期。在改进和完善现有法律和制度体系方面,近年来各级立法机构虽然也做了大量工作,但对照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需要,仍然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可以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个复杂的大工程,公民道德、社会监督和法制约束这三方面的措施“一个都不能少”,必须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我们为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的每一项进展感到欣喜,但也必须认识到,只有加快步伐、多管齐下,一个与社会经济发展同频共振的“不愿失信、不能失信、不敢失信”的信用社会才能早日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