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参政议政> 政策聚焦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省支持和促进就业创业税收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经济联络部 发布日期:2012-03-27 浏览次数:   字号:【

连人社发〔2011〕4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台山景区、徐圩新区管委会,市就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和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0]48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审核程序
(一)人员认定
以下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以上前两项人员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缴费单向本人所在社区劳动保障事务站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逐级上报至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核查以下情况:一是创业人员及所创业领域是否属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扶持范围;二是创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三是创业人员是否领取过《再就业优惠证》并申请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高校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事务站提出认定申请,逐级上报后由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
(二)税收减免申请及审核
1、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持下列材料向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一是减免税申请;二是《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三是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县以上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0]84文件第一条规
定条件审核同意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
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年度减免税限额为限。
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审核程序
(一)人员认定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当年新招用以下人员就业的,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1、未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已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以下类别的就业困难人员的:(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2)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的;(3)特困职工家庭的;(4)残疾的;(5)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的;(6、)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7)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8)困难家庭大学毕业生;(9)夫妻双方均失业的;(10)单亲家庭的。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上述人员就业可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二)企业认定
符合条件的企业是指: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上述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并需报送下列材料:1.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2.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注明新增人员);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4.企业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6.《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附件1);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以下情况:一是核查当期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规定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是否已享受税收扶持政策;二是核查企业是否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三是企业为新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四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和企业上年职工总数是否真实,企业是否用新增岗位招用失业人员。必要时,应深入企业现场核实;五是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对不符合享受优惠经营范围的企业不应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相应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上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
(三)税收减免申请及审核
持有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
2、《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3、《就业失业登记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税收减免办法
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按财税[2010]84文件规定条件
审核无误的,按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
税均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时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大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
后年度扣减。
计算公式为: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
本年度在本企业预定工作月份÷12×定额。
企业自吸纳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统一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按前款规定的办法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并将核定结果通报当地国家税务局。纳税年度内先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在核定的减免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县级地方税务局要在次年2月底之前将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等信息,通过编制《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减免税信息交换表》(附件2)交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剩余额度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企业所得税减免程序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3.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纳税年度终了前招
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申请认定。对人员变动较大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省规定调整一次预核定。
无论企业是否发生前款情形的,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税务机关据此清算企业减免税总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情况,为企业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或追缴多减免的税款。
计算公式为: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实际工作月份÷12×定额。
  4.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以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
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名失业人员享受税
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监督管理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各项凭证的审核发放。对出借、转让、涂改、出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收回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记录在案。对单位或个人伪造相关凭证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惩处。对采取伪造、租借相关凭证等违法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企业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证件由用人单位保管。《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机关共同负责本地区企业吸纳政策、自主创业政策的年检工作。对年检合格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由税务机关核准继续给予企业或个人享受相关减免税收待遇。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税款。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审核减免税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各级税务机关对《就业失业登记证》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劳动保障部门予以协查,同级人力资源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合理的工作时限,并在时限内将协查结果通报提请协查的税务机关。
四、附则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我市原有关扶持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和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附件2:《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减免税信息交换表》
                             
 
 二O一一年九月一日
 
 
主题词:就业 税收   政策   通知                  
抄送: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台山景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局,徐圩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9月13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