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新税法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情况开展全面调研工作。新税法实施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实际税负将降低30%-50%,据此对个体户定期定额征收以及门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附征率进行调整,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政策背景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
二、《公告》的适用对象
1、个体户定期定额征收: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
2、门临征收: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但所得项目不包括自然人发生《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列举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项目
三、关于附征率的调整情况
(一)“建筑安装业”的附征率未作调整,仍为0.4%。因我省核定征收的比例统一为工程价款的0.4%,实际征管时,鼓励扣缴义务人规范财务核算,待符合条件时适用查实征收。
(二)“交通运输业-货物运输”的附征率未作调整,仍为1.5%。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有明确规定,我局不进行调整。
(三)“交通运输业-其他运输”及其他行业的附征率在原基础上均下降了50%。
四、执行时间
为与新税法施行时间一致,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原《连云港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连地税规〔2011〕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