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再次重申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意见》指出,政府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以及石油、电信、航空、核电、铁路等传统上由国有企业垄断的领域。《意见》甚至破天荒地表示“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舆论旋即将这个《意见》称为“新36条”,并将它解读为:自2005年2月24日著名的“非公经济36条”出台5年之后,对民营资本放开投资领域的又一个“里程碑式政策”。
实际上,两个月前的一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就已经引人注目地宣布,国家将进一步拓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鼓励民企参与到国企改制重组中来。当时,新华社援引温家宝总理的话说,将深化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改革开放,规范投资准入门槛设置,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以进一步解决民间投资准入难的问题。
正如一些分析人士敏锐地注意到的,在眼下房地产等资产项目泡沫膨胀、内需市场迟迟得不到壮大的大背景下,政府很希望将日益充溢的社会资本引向真正能够造就经济新增长点、有利于创新突破并最终实现经济结构转型的实体领域。应当说,这不失为一种积极的思路。因为经济结构转型之所以困难,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正是社会上无处不在的行政性垄断。
然而,“新36条”是否真的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呢?值得注意的是,正是体现大力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非公经济36条”出台以来的最近5年间,中国经济的各个领域却出现了社会舆论广为诟病的国资垄断加剧大潮。造成这一局面的根源或许在于,发展民营经济仍被当作实现某种其他目的(先是活跃商品市场、改善人民生活,后是扩大出口、解决就业问题)的手段。
在真正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中,每一个社会主体和市场主体———不论其出身、地位所有制、地域等等———都应当是平等的参与者和竞争者。他(它)们应当遵守普遍适用的法律、制度和契约,享有普遍适用的权利,并最终凭借各自的天赋、能力、努力和运气赢得各自应得的收益。在这种法治环境下,每一个社会主体和市场主体都是它本身的目的,而非其他行为主体(国家)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那么,阻碍这种普适的法治环境落实的力量又来自哪里呢?
不久前,国资委下令非房地产主业的央企有序退出房地产市场,此举一度引发争议。如果央企真的是与民企、外企等没什么不同的市场竞争主体,它们为什么不能涉足房地产市场呢?须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包括央企在内的所有国企的第一要务,也是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国资委的首要职责。于是又有人说,国有企业尤其央企不是普通企业,其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不应该“与民争利”———不仅指政府与老百姓“争利”,也包括国企与民企之间的市场竞争。假如这种逻辑成立,则国有企业就不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必须退出所有的竞争性市场,介入将盈利视为天经地义的“普通企业”没有动力参与的社会公共品领域,从而成为“服务型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执行机构。但至少到目前为止,中国的国有企业扮演的绝不是这种角色。
经过了改革开放30多年的摸索,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国有企业的根本问题或许并不在于“大锅饭”和“低效率”这些它们时常表现出来的表面病征。事实上,国有企业的根本问题在于它与政府行政权力的关系。过去的许多经验告诉我们,国有企业经常利用与政府的特殊关系,通过后者出台的倾向性、保护性和行政垄断性政策取得竞争的优势,从而挤压民间的经济活动空间。换句话说,国有企业往往是通过不公平的方式赢得所谓的“市场竞争”的。而正是因为国有企业的大量存在,才使得政府无法成为一个公正的裁判。因此,眼下已经到了必须从根本上回答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属性与定位问题的时候。否则,不仅未来我们很可能重蹈上一个“非公经济36条”颁布以来5年间的窘境,中国的市场经济体系也可能难以继续推进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