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市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有所拓宽,民间融资市场有所发展。陆续成立和运行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合作社为广大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了快捷、灵活的资金帮助;一批理财公司通过担保、公证、利率控制等方式在民间借贷阳光化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总体上讲,我市民间融资市场的发展还很不充分、不活跃,与浙江、福建地区相比,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有调查显示,在民间资本活跃的浙江,民间借贷的融资规模已达数千亿之巨。许多专家学者表示,根本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路径之一就是必须探索开放民间融资市场,建立多种形式的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做的金融机构,把“草根”金融进一步放宽,让更多的民间资金浮出水面,发挥他们灵活的特点和积极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巨大作用。
为此,我们建议:
一、建章立制,正面引导,充分挖掘我市民间融资潜力
按照《江苏沿海地区开发规划》的要求,适度超前的探索建设有更多民间融资载体参与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融资市场。成立金融办牵头,以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局、中小企业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民间借贷管理办公室,并赴浙江、福建等民间融资发达地区进行学习考察,结合连云港地区特点和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重点在开办民间借贷公证制度、中小企业之间开展资金互助以及开办个人委托贷款等方面加大引导、鼓励和支持力度;在民间借贷主体、借贷最高限额、利率、投向、最高收益等方面进行明确,让民间融资阳光化,逐渐消除人们对民间融资的误解、曲解,从而不断挖掘我市民间融资的潜力,使民间融资成为一种现有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
二、建立监测体系,加大监管力度,充分保障民众的财产安全
凡是涉及民间融资的各类机构、合作社和公司都要到指定专门机构登记审批,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监测网络体系,实行监测月报告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反映其经营管理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特别是对一些理财经纪公司高利息、高回报等“诱导”行为进行整治规范,从而切实保护民众的财产安全。同时,要预防黑恶势力的产生。
市金融办答复和反馈信息
市工商联:
贵单位在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大力发展我市民间融资市场的建议》收悉。长期以来,我办对民间融资市场高度重视,接到贵单位提案后,我办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做了认真研究。经与各协办单位会商,现对该建议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办曾多次向市政府建议推进民间融资规范化。我们应充分肯定民间融资的重要作用,作为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正规金融不愿涉足或供给不足所形成的资金缺口。事实上,我市民间融资规模正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但在看到民间融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关注其潜在风险,如果不进行严格的规范和管理,极有可能产生非法集资、资金体外循环和地下钱庄洗钱等活动,加大金融风险,从而影响社会和金融稳定。正因为如此,很多专家学者呼吁尽快使民间融资合法化、规范化,这一方面有利于民间融资组织提升信誉度和规范经营,降低交易成本和违约风险;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政府进行风险预警和风险甄别,适当控制民间融资可能引发的金融动荡。
目前,进入我们监控范围的民间融资形式主要有担保融资公司、典当行和小额贷款公司,他们分别由省中小企业局、商务部和省金融办核准,由工商部门依据《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注册登记监督管理。而目前的理财公司等有规模的民间融资市场中介机构尚未明确监管主体,成为探索开放民间融资市场的最大障碍。为解决这一难题,国务院正在审核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计划通过行政法规形式规范民间融资市场。《放贷人条例》重在保障有资金者的放贷权利,尊重私有财产使用权,将使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得到确定,使民间借贷从此走上阳光化道路,更为重要的是,该法规将明确监管主体和运行规则,规范民间借贷,从而堵住了地下钱庄等非法资金循环,使民间融资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发挥应有作用。我办对该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放贷人条例》最大的突破是允许个人注册从事放贷业务的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开办只贷不存的借贷业务,准入门槛参照央行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并可能适当放宽。该条例要求按照规定放贷,既保护借款人,又限制贷款人的行为,有了纠纷,可以走正常的司法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放贷人条例》的制订,不仅使民间融资的合法化问题得到破解,而且还将盘活沉浸在民间的巨额资本,对拉动民间投资、保证经济社会平稳增长意义重大。
我办将积极关注《放贷人条例》的制订进程,加紧政策研究,一旦国务院颁布实施,我办将迅速建议市政府贯彻落实。非常感谢贵单位的建议,希望继续关注我市金融行业的发展,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意见
市金融办:
市工商联提出的《关于大力发展我市民间融资市场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协办答复如下:
目前,合法的民间融资形式主要有担保融资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工商部门主要是依据《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两类公司进行注册登记监督管理。根据国家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
连云港银监分局办理意见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金融办:
现将市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1056号提案《关于大力发展我市民间融资市场的建议》的协办意见答复如下:
一、市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1056号提案的主要内容。市工商联认为,近年来,我市民间融资市场有所发展,但很不充分。为此,提出二项建议:一是建章立制,正面引导,成立金融办牵头,以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局、中小企业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民间借贷管理办公室,履行对民间融资相关管理工作;二是建立监测体系,加大监管力度,切实保护民众的财产安全,预防黑恶势力的产生。
二、连云港银监分局关于第1056号提案的协办意见。民间融资作为一种传统的、自发的民间资金融通方式,在互助解困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民间融资涉及面广、监管法律法规缺失等原因,其运作尚不规范,隐藏着较大的风险和不稳定因素。
因此,连云港银监分局对于第1056号提案所提两项建议表示赞同。市政府应出台《关于加强民间融资管理的意见》,并成立相关管理组织,连云港银监分局将积极参加,并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承担相关工作任务。
此复。
中国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办理意见
市政府金融办:
市工商联在市政协第十一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大力发展我市民间融资市场的建议》提案(第1056号),由贵单位主办,市银监分局、工商局和我中心支行协办,经研究,现就涉及到我中心支行职责范围的内容函告如下:
一、民间融资对经济金融运行的影响
近年来,随着连云港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融资以其手续简便、操作灵活的特点日益受到中小企业的青睐,连云港市民间借贷市场日趋活跃,民间融资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对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一是缓解了部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局面。对一些有发展潜力和较好市场预期但又缺乏资金的企业,在无法取得银行贷款支持的情况下,通过民间融资使企业得以发展壮大;二是解决了城乡居民的燃眉之急,繁荣了农村消费市场,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三是有利于资金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四是对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民间融资最活跃的群体—中小企业,目前已成为地方经济发展中增速最快、潜力最大的一支不可忽视的中坚力量,对地方经济的支持和拉动效果明显;五是弥补了正规金融服务的不足。在看到民间融资积极作用的同时,其潜在风险也不容忽视,如果不进行严格的规范和管理,极有可能产生非法集资、严重的资金体外循环和地下钱庄洗钱活动,加大金融风险,从而影响社会和金融稳定。
二、关于“建立民间融资监测体系”问题
人民银行历来高度重视民间融资市场发展,为及时掌握民间借贷利率水平及发展趋势,发挥利率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效果,为货币政策制定提供有力支持,按照总分行统一部署,我中心支行自2005年起,根据连云港市实际情况,在全市范围内设立了5个民间借贷监测点,一共选取了120个民间借贷监测对象,其中:企业43户、个体工商户15户、专业大户20户、家庭42户(其中:城镇居民12户)。按季度监测各监测对象民间借贷的规模、利率、资金来源与运用,通过对民间借贷情况的抽样调查与分析,大概掌握了我市民间借贷的分布状况、投向结构、利率水平、民间借贷的信用环境及其发展趋势。
但由于民间借贷监测手段有限,相对于面广量大的民间融资行为,120户监测对象相对较少,而且部分监测户在个别监测时点没有发生民间借贷行为,因而只能采集到少数个体的民间借贷的金额及利率水平,对全局性的民间借贷规模无法准确分析测算。
三、相关建议
为进一步规范民间融资发展,发挥其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提出以下相关建议:
(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实现民间融资阳光操作。一是建议出台规范民间融资行为的法律法规,赋予民间融资应有的法律地位。二是明确民间融资管理的职责部门,依法规范和管理民间借贷业务,对其借贷额度、利率水平以及借贷合同等进行规范,防止高利贷现象出现,扰乱金融秩序。正确引导区域民间投资方向,将民间资金引入正常产业领域。三是规范民间融资办理程序,建立相应的登记、公证制度,用法律的形式规定其必须办理公证或抵押等手续。
(二)加强民间借贷信息监测、披露和风险提示。一是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监测体系,建立各部门监测和信息定期交流制度,形成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工商和公安等部门齐抓共管的民间借贷管理体系,同时加强对非法民间借贷行为的打击和防范。二是适时向社会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增强民间借贷参与者的法制观念、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网编:尹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