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积极实施品牌战略,鼓励和推动企业创造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取得显著成效,对发展地方经济,提高企业和产品知名度及市场竞争力发挥了积极作用。到目前为止,我县先后有32件注册商标被认定为市知名商标,有8件注册商标被认定为省“著名商标”。其中2009年度有7件注册商标被认定为市“知名商标”,有两件注册商标被认定为省“著名商标”。
为有效引导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发展品牌经济,鼓励企业,争先创优,县委、县政府《关于推动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实施意见》(赣委发[2004]6号)第十四条提出引导民营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以上奖励由企业纳税所在地方财政承担。但是到目前为止,没有一家获得“著名商标”“名牌产品”企业得到兑现奖励。为此,建议县委、县政府从有利于实现我县跨越发展的角度出发,尽快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落实上述奖励政策。
一、按照县委、县政府[2004]6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对获得商标名牌单位兑现奖励政策,奖金从县财政划拨。
二、奖励经费,原则列入全县财政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县财政局的答复和反馈意见
县工商联:
你们提出的《关于落实省级著名商标奖励政策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推动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委发【2004】6号)文件规定,“对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的奖励。以上奖励由企业纳税所在地方财政承担。”为此,建议应由工商、税务等部门对新获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进行审核,并确认企业纳税所在地,对应由有关镇承担奖励的,督促其尽快兑现,经督促后仍不兑现奖励的,报请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通过划拨镇乡往来资金的方式兑现;对应由县财政承担奖励的,经工商、税务部门,由县财政按规定兑现。
(网编:尹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