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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信息调研部 摘编 发布日期:2013-03-29 浏览次数: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农业龙头企业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主体,以发展龙头企业促进特色产业培育和产业化经营,是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为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13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施农业现代化工程为总抓手,以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科技进步为先导,围绕市场需求,发挥特色优势,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实施外向带动,把发展壮大农业龙头企业作为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关键举措,创立公共科技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农业产业链和集聚区建设,增强龙头企业辐射带动能力,推动龙头企业集群集聚发展,进一步提升全市农业产业化水平。

    二、目标任务

    着力打造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加工水平高、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作用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着力培育一批产品竞争力强、市场占有率高的知名品牌,在优质粮油、特色养殖、蔬菜食用菌、林果花卉等领域形成一批科技水平高、上中下游相互承接的产业体系。“十二五”末,全市农业龙头企业市级达到200家、省级力争达到50家、国家级新增1-2家;培育销售额过亿元的龙头企业20家,过5亿元的龙头企业8家,出口创汇过5000万美元的龙头企业2家,企业上市实现突破;新增绿色食品20个、省著名商标10个、省名牌农产品10个;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之比达到1.6∶1;建成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2家,打造4个百亿产业、1个500亿产业。

     三、工作重点
 
    (一)建设规模基地。按照“种植业建园区、畜牧业建小区、水产业建片带”的思路,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发挥资金、技术、管理优势,参与农田水利、高标准农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规模养殖示范场、水产养殖示范场、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出口农产品示范基地等项目建设。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带动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发展“一村一品”,重点打造一批国家级和省级“一村一品”专业示范镇村。年创建蔬菜标准园5个以上,建设标准化养殖小区 50 个,新增无公害水产养殖5万亩,着力发展丘陵山区连片 5000亩以上的林果茶基地。

    (二)做强龙头企业。围绕粮食、果蔬、食用菌、畜禽、特色水产、花卉苗木等特色产业,按照“扶大、扶强、扶优”的原则,坚持引进与培育相结合,重点培育产业关联度高、销售收入过亿元的领军型龙头企业。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通过招引、合资、合作等方式,积极有效利用内外资。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引进先进适用生产加工设备,添置贮藏、保鲜、烘干、包装等设施,积极发展农产品初加工,合理发展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条,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开展农业龙头企业示范创建活动,增强辐射带动能力。

     (三)强化质量管理。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方面的中坚作用,支持企业开展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在赣榆县和蔷薇河沿线乡镇试点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模式,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优选企业作为农药、化肥等投入品的定点供应商,通过带动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组织载体,逐步建立投入品登记使用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完善农产品质量控制体系、溯源追溯体系和动植物防疫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支持龙头企业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参与行业生产标准制定,全面提升标准化水平。

     (四)创建知名品牌。指导龙头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加强品牌建设,积极开展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创树和申报工作,支持外向型企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报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权,着力打造地方特色产业品牌,积极创建省级品牌培育基地、示范基地。依托龙头企业带动,引导中小企业向龙头企业靠拢,同类产品向名牌产品集中,推进区域品牌和企业品牌的互促互动。加大对品牌的服务和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对商标、质量标志、产品标识、农产品品牌标志的管理,依法保护农产品品牌和企业知识产权。

     (五)健全市场体系。积极引进培育大型流通龙头企业,在重要农产品主产地、集散地建设有规模、有影响的产地批发市场,在城郊结合部建设2—3个设施先进、功能完善、交易规范的农产品物流中心;重点建设和改造升级赣榆水产、东海农副产品、灌云苗木花卉、灌南食用菌等一批重点专业市场;着力培育黄川草莓、双店花卉等一批产地批发市场,尽快形成包括乡镇产地市场、基地园区、田头市场在内的三级流通网络。按照“民建、民营、民管”原则,积极发展农贸公司和购销联合体,培育农产品流通合作社、农村经纪人队伍和营销大户,推广农超对接、农批对接、农校对接以及农产品展销中心、直销店等产销衔接方式,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业态,组织企业参加国家和省市举办的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不断拓展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市场空间。

     (六)推进机制创新。鼓励龙头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支持与科研机构建立科技创新平台,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形成以龙头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和土地仲裁制度,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加快各类合作组织发展,探索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因地制宜发展劳务合作、资金互助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的新型合作组织,提高对农户、土地和产业的覆盖面。加强银企对接,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建立融资协商长效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各类农业相关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筹集发展资金。

     (七)完善利益联结。龙头企业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履行保障农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增加农民收入的职责。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风险保障机制,推动双方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定向投入、定向服务、定向收购等方式,全面推进合同化经营管理,围绕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为农户提供农资供应、农机作业、技术指导、疫病防治、市场信息、产品营销等各类服务,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与辐射带动力。

      四、扶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投入。把支持龙头企业发展作为财政支农的重点,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扶持,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投入。按照“项目管理、扶优扶强、以奖代补、带动投入”原则,整合农业产业化项目资源,创新扶持方式,采取补助、贴息、奖励等多种方式,在关键环节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对入选“省创新团队”的农业龙头企业,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市级再给予一定补助。各县、区财政每年分别安排不少于500万元、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本地区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市财政对区级、县级龙头企业的奖补分别按照政策标准的100%、50%发放,县财政配套50%对龙头企业进行全额奖补。

    (二)优先保障用地。市国土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计划时,要对龙头企业用地进行统筹考虑,合理安排,优先保障龙头企业新(扩)建项目的用地需求。龙头企业建立农产品原料基地所需农用地,在土地承包方自愿的前提下,可依法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租赁等方式流转获得。龙头企业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对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和具有发展潜力的农业企业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和审批。支持龙头企业参与农村土地复垦整理和滩涂围垦开发,整理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农业生产。

     (三)落实税费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税收优惠的各项规定。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税收政策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龙头企业的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治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严格执行农业龙头企业有关规费减免政策。对农业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折旧。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苗、种植、养殖业及农产品初加工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对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苗、种植、养殖的用水免征水资源费,其他计划内的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规范和降低超市及集贸市场收费,全面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降低农产品物流成本。

     (四)扩大信贷支持。探索和完善政府与银行共同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合作模式,切实降低农业龙头企业的融资成本。推动银行机构加大对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农产品收购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根据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有效满足龙头企业的资金需求。探索设立农业龙头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把农产品加工企业列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优先扶持对象。对成长型龙头企业有选择性地给予贷款贴息,重点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基地配套建设,帮助解决农产品收购流动资金。积极发展农业政策性保险,坚持“受益主体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投入原则,按照国家政策对龙头企业参加农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

    (五)扶持农产品加工流通业。支持龙头企业牵头组建特色产业协会,支持推广种养业良种与新技术、新机械。对新增投资过 5000 万元加工项目的龙头企业,“一事一议”落实优惠政策。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和5万元。上市的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获得全国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全国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等国家级奖励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的单位,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支持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改造升级,在基础设施和冷链储运、加工配送、分级包装、检验检测、信息发布、电子结算等方面给予一定补助。

    (六)扶持农产品品牌。对龙头企业创建或参与创建并获得以下称号的给予奖励: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江苏省名牌农产品称号的,获得区域公共品牌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获得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的,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获得全国和省级“一村一品”示范镇村、江苏省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基地和示范村镇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