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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信息调研部 摘编 发布日期:2013-06-24 浏览次数:   字号:【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为鼓励各类优质资本要素汇聚连云港,做大做强主导产业,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着力降低企业综合投资成本,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推动全市实现跨越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二条 本政策扶持项目是指新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规划,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双千双百”工程区域产业定位要求和服务业集聚区布局要求的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现有企业增资扩股项目,投资规模达到新引进项目同等标准的,视同新引进项目。
    第三条  世界500强企业项目、总投资30亿元(或1亿美元)以上的单体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第四条  原则上每个县区主导产业不超过三个,每个主导产业在全市布局不超过两个县区,每个省级开发区突出1—2个主导产业,形成主业明确、重点突出、错位发展的格局。
    第五条  传统制造业重点引进石油化工、金属制品、机械设备、精细化工和汽车零部件制造等改造提升项目。
    第六条  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引进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和海洋产业等项目,鼓励和支持发展各类科技园区。
    第七条  现代服务业重点引进现代物流、金融、科技服务、商务服务、软件与服务外包、商贸流通、文化创意和旅游业等项目,鼓励和支持发展各类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第八条  现代农业重点引进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农业科技研发和种业企业等项目。
                    第三章  财政补贴政策
    第九条  市、区财政按照5:5比例补贴落户市区的项目,市、县财政按照1:9比例补贴落户县域的项目。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国家和省级各类专项资金。
    第十条  对注册资本2亿元(或3000万美元)以上的传统制造业项目,项目投产当年,按照项目生产设备投资额的1%给予补贴,用于企业研发、技术改造,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注册资本1亿元(或1500万美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项目投产当年,按照项目生产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贴,用于企业研发、技术改造,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二条  对注册资本5000万元(或1000万美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项目投产当年,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补贴,用于企业研发、信息平台建设,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制造业100强、国内服务业100强、央企在连云港市设立区域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等区域性功能机构的,按照实际到账注册资本的1%给予补贴,用于企业研发、技术改造、信息平台建设,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四条  对新引进总部设在我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不包括村镇银行),根据现行财政体制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开办费用补贴。
    第十五条  对新引进总部(包括地区总部)设在我市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项目,根据现行财政体制,按照实际到账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开办费用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六条  对注册资本4000万元(或600万美元)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项目投产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补贴,用于企业研发、技术改造,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  财政奖励政策
    第十七条  本政策所指企业所得税奖励政策,为自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5年内,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级以下留成部分前3年的100%、后2年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研发、技术改造、信息平台建设。
    第十八条  本政策所指增值税奖励政策,为自纳税年度起5年内,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市级以下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研发、技术改造、信息平台建设。
第十九条  本政策所指营业税奖励政策,为自纳税年度起5年内,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市级以下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研发、信息平台建设。
    第二十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或总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的传统制造业项目,适用第十七、十八条关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奖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或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适用第十七、十八条关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奖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或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科技服务、软件与服务外包、文化创意、商务服务项目,适用第十七、十八、十九条关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奖励政策。
    第二十三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或总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的现代物流、商贸流通、旅游项目,适用第十七、十八、十九条关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奖励政策。
                    第五章  土地政策
    第二十四条  市国土部门每年预留10%年度用地指标,统筹用于保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
    第二十五条  对总投资30亿元(或1亿美元)以上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给予倾斜,积极向上争取点供指标。
    第二十六条  开设土地审批“绿色通道”,优先审批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及配套设施用地。
    第二十七条  提高工业和科技服务业项目用地建筑系数和容积率,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
                    第六章  规费政策
    第二十八条  免收工业和科技服务业项目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十九条  对工业项目的土地市场交易服务费按省定下限标准的50%执行。
    第三十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按不高于省定下限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不高于公布的最低标准执行。
                    第七章  金融政策
    第三十二条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创新投融资方式,积极推动重大项目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等募集方式直接融资。
                    第八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成立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协调推进机制,重点推进总投资10亿元(或1500万美元)以上的单体项目。各县区建立招商引资工作组织推进机制,推进重大项目加快实施进程。
    第三十四条  切实优化项目审批服务,落实“一站式服务”制度,公布招商引资项目办理流程。各行政许可单位按照“三集中四到位”承诺时间办结受理事项,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服务单位在公示承诺时效的1/3时间内办结受理事项。除明文规定的费用外,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外来客商投资企业摊派或收取其它费用。
    第三十五条  继续实施市重点企业及客商“直通卡”制度,对外来投资者在子女入学、入户、就业、就医等方面给予优先协调服务。对贡献突出的投资者授予“荣誉市民”等称号。建立公检法机关与市商务局、台办、侨办、外办、侨联等部门的综合沟通协调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权益。
    第三十六条  强化行政服务督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查招商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执行及投资软环境建设情况,对落实不力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县区参照本政策制定自身招商引资政策,但优惠幅度应不高于本政策。
    第三十八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政策与本机关之前发布的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