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支持、引导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连云港开发区实际,认真落各项实税收优惠政策,全方位培育扶持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列入首批培育扶持的11家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1、位于开发区朝阳镇刘巷村的连云港龙潭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2、位于开发区朝阳镇朝阳路的连云港天乐种植专业合作社;3、位于开发区朝阳镇前进路的连云港砀连种植专业合作社;4、位于开发区朝阳镇西庄村的连云港山源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5、位于开发区朝阳镇西庄村的连云港超乾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6、位于开发区朝阳镇前进路的连云港富迪水果专业合作社;7、位于开发区中云街道办事处隔村的连云港腾飞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8、位于开发区青口盐场黄沙坨社区125号的连云港吕业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9、位于开发区青口盐场黄沙坨社区机关路1号的连云港永东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10、位于开发区青口盐场大新服务区的连云港青口盐场泰鑫农资专业合作社;11、位于开发区青口盐场临洪河特大桥南端的连云港金帆荷藕专业合作社。
一、在农副产品生产方面,对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用于临时性生产用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可以申请减免;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经济林果、中药材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特种动物驯养繁殖利用,林产品采集,农产品初加工,远洋捕捞,农林牧渔服务业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在农副产品销售方面,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缴增值税;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缴增值税;与本社成员签订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缴印花税;对农民进入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比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农民从专业合作社取得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三、在科技咨询服务方面,设立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科技扶持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科技信息咨询、技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技术推广、市场营销、融资担保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