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改善投资发展软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治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政策意见》(苏政发〔2011〕168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2〕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治理规范涉企收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出台的涉企收费减负政策
(一)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收费项目。从
(二)取消部分涉企收费项目。从
(三)降低部分涉企收费项目标准。从
(四)取缔部分收费项目。从
二、严格执行下限标准,强力打造全省收费洼地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全市软环境建设意见的要求,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化管理,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收费单位、依据、范围和标准,提高收费透明度。对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不高于下限标准收取(详见附件5);凡规定分多次收取的,不得一次性征收;对未列入收费项目的,一律不得向企业收取。市价格、监察(纠风)、经信等部门要在全市选择400家规模企业建立企业付费登记簿制度,及时跟踪调查收费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价格、财政、监察(纠风)等部门要结合本次清理要求,年内对企业反映强烈的重点行业、重点部门、重点单位的涉企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同时将清理规范收费政策的结果纳入全市软环境考核,保证既有政策落实到位,严防涉企收费负担转嫁、反弹,巩固治理成果。
三、严格规范涉企收费行为
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将政府职能范围内的事项转移至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或社会团体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与其业务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获得费用或分成收入,取消各地、各部门自行设立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收费,废止越权向单位或个人发放证书、牌匾、表册等收取的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有关收费部门和单位须于接文后10日内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注销或变更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取缔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要根据近几年涉企收费清理的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和本系统、本部门的涉企收费项目及收费行为进行清理规范,坚决取消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做到应减必减、能减尽减;坚决整顿不规范的收费项目,做到可少就少,能少必少;坚决清理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做到能降就降,可降全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进行收费。
四、依法规范中介和社会团体收费行为
认真做好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强制准入、具有垄断性的中介服务收费的清理规范工作。各地价格、财政部门要配合监察(纠风)、民政等部门开展对挂靠政府部门的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和市场中介组织突出问题的专项整顿,真正切断政府部门与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和市场中介组织的利益联系,利用价格政策打破垄断,促进中介服务行业的有序竞争。坚决取消社会团体开展的各类有偿评审、评比、达标表彰等类似向企业、个人收取各种费用的活动,严禁强制企业入会。引导行业协会等各类非企业组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和收费管理办法,以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实现既治标又治本的目标。
五、全面落实经费保障工作
为推动此次收费专项清理迅速有效地开展,对所涉及的经费保障问题,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文件要求,积极研究制定并落实相应的解决办法和措施,妥善安排相关执法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确保其相关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附件:1.免征的涉企收费项目(15项)
2.取消的涉企收费项目(53项)
3.降低标准的涉企收费项目(3项)
4.取缔的部分收费项目(14项)
5.执行下限标准的涉企收费项目(14项)
二○
附件1
免征的涉企收费项目(15项)
附件2
取消的涉企收费项目(53项)
附件3
降低标准的涉企收费项目(3项)
附件4
取缔的部分收费项目(14项)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未经省财政厅、物价局发文批准立项,自行通过系统内单位向市、县(区)有关部门、单位、个人发放证书、牌匾、表册等收取的工本费。
2.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利用政府机关办公自动化信息网络平台实施行政管理、服务等,擅自设立并收取的网络服务(维护)费。
3.检验检测机构及相关单位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未依法取得检验检测资质的,以合作、协作和咨询等方式参与法定检验检测或其他服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分成。
4.行业协会、事业单位(接受委托)代行政府职能向特定对象收取的审查(核)费。
5.行业协会、事业单位(接受委托)代行政府职能向特定对象收取的管理费。
6.行业协会、事业单位(接受委托)代行政府职能向特定对象收取的咨询服务费。
7.行业协会、事业单位(接受委托)代行政府职能向特定对象收取的培训费。
8.机动车检测服务机构收取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代检费(或类似性质的收费)。
9.个体出租车协会收取的三驾人员服务费(同一营运车辆三位驾驶员)。
10.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协会、环保产业协会收取的标志牌费。
11.城建行业协会代收的QC(全面质量管理)申报、“姑苏杯”、“最佳(优秀)企业”、“优秀建造师”等各类评审费。
12.建设监理协会收取的人员变更资料费、各类证章费。
13.无线电管理协会向企业收取的测试费。
14.教育、卫生部门及下属学校、医疗机构保管见习教师、见习医生临时档案收取的档案保管费。
附件5
执行下限标准的涉企收费项目(1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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